
94年度法律問題
最高行政法院94年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最高行政法院94年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法律問題:
當事人未變更建築物之結構,經營商業,如其業務內容非屬建築物使用執照所核定之使用類別,且係登記範圍以外之營業,應如何處罰?
決 議:
按「一行為不二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此係避免因法律規定之錯綜複雜,致人民之同一行為,遭受數個不同法律之處罰,而承受過度不利之後果。查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及商業登記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係以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或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行為為處罰條件。亦即單純不申辦之不作為尚未該當於構成要件,而須俟其有變更使用之作為時,始得加以處罰。本件行為人並未改變建築物結構,僅有一未經許可擅將系爭建物變更營業而使用之行為(如僅擺放電子遊戲機),而同時符合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及商業登記法第33條第1項之處罰規定,應擇一從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