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年度法律問題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4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4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法律問題:
本院90年1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行政罰鍰係國家為確保行政法秩序之維持,對於違規之行為人所施之財產上制裁,而違規行為之行政法上責任,性質上不得作為繼承之對象。如違規行為人於罰鍰處分之行政訴訟程序中死亡者,其當事人能力即行喪失。尚未確定之罰鍰處分,對該違規行為人也喪失繼續存在之意義而失效。又其繼承人復不得承受違規行為人之訴訟程序,受理行政訴訟之高等行政法院應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以裁定駁回違規行為人之起訴。」在司法院釋字第621號解釋後,就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課處罰鍰之處分(下稱稅捐罰鍰處分)尚未確定前,在該處分義務人留有遺產之情形,本院上開決議可否繼續援用?
決 議:
下命處分生效後,即具執行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據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課處罰鍰之處分,屬下命處分,依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規定,於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係法律特別規定暫緩執行,而非該處分不具執行力。因此,在受此類處罰鍰處分之義務人留有遺產之情形,有司法院釋字第621號解釋之適用,本院90年1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此情形,不得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