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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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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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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預告訂定「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最高行政法院。
二、訂定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53條第2項。
三、「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並另登載於司法院公報及本院網站(http://tpa.judicial.gov.tw)「新聞公告」一 「法規資訊」項下。

四、對本草案内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公報(網站)之日起14日内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最高行政法院書記廳。
(二)地 址:100006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三)電 話:02-23113691 分機809
(四)傳 真:02-23896621
(五)電子郵件:zhongyi@judicial.gov.tw

檔案下載

  • 公告-最高行政法院112年5月17日院鴻文字第1120000199號pdf
  • 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草案總說明pdf
  • 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逐條說明pdf
  • 發布日期:112-05-17
  • 更新日期:112-07-06
  •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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