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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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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41號上訴人教育部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間有關人民團體事務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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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判決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貳、事實概要
上訴人為釐清被上訴人是否具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性質,俾憑進行後續監督管理,基於主管機關權責,經行政調查後,以 106年9月5日臺教社(三)字第1060125088號函(下稱原處分)認定被上訴人屬預算法第41條及決算法第22條規定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另依民法第32條規定,請被上訴人於文到1個月內召開董事會議,依行為時上訴人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下稱教育法人監督要點,業於108年4月12日廢止)第10點第2項規定,請被上訴人配合修正納入被上訴人捐助章程(下稱系爭捐助章程)條文,並俟修正捐助章程案報上訴人同意變更後,依修正後之捐助章程,配合辦理董事改選,另一併參酌被上訴人前身之「國語日報社財產管理人公約」內容,修正系爭捐助章程第16條規定等語。被上訴人不服原處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86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上訴人仍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並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參、本院判決理由摘要
一、撤銷訴訟之訴訟標的,在於判斷行政處分是否於作成時違法及損害原告權益,使其溯及既往地失效,故提起撤銷訴訟,原則上應以行政處分作成時之事實或法律狀態,作為行政處分違法與否之判斷基準時點。本件上訴人於106年9月5日為原處分後,財團法人法始於107年8月1日公布,公布後6個月即108年2月1日起施行,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依上開說明,仍應適用行為時之民法相關規定。
二、財團法人係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為基礎,以從事公益為目的,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經由法律創設人格之權利義務主體。是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民法第60條參照)。而捐助財產的來源無論是政府或私人,其一旦捐出,不再屬於原捐助人,悉依捐助章程所定之目的及業務項目辦理公益事業。財團法人並無如社團法人有社員總會、股東會之意思形成機關,性質上屬他律法人,有關財團法人如何受監督之規範,我國法制採取部分屬法院職權、部分屬行政機關職權。屬司法監督者,有民法第30條、第61條之登記事項的監督;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財團法人組織的監督;民法第33條第2項、第64條之董事或監察人行為的監督;民法第36條、第42條、第43條之解散清算的監督。另屬於行政監督者,有民法第32 條、第33條第1項之業務監督;民法第34條、第59條之設立許可的監督;民法第65條之財團法人目的不達的監督。
三、國語日報社於38年間成立董事會(非法人團體),於45年2月18日設立國語日報公司,嗣於49年2月17日成立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即被上訴人),捐助名冊記載捐助人為方師鐸等17位股東,而其後組成之董事會成員均為民間人士。歷經數十年後,上訴人因被上訴人106年5月11日所送第209期社刊提及國語日報非私人事業,應由政府收回等內容,基於主管機關權責,先後召開106年6月研商會議、106年7月研商會議、106年8月座談會後,並參考政府檔案文書、被上訴人出版刊物等文件,認定被上訴人屬預算法第41條及決算法第22條規定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而為原處分。上訴人所為前開原處分固載明法律依據為民法第32條、教育法人監督要點第10點第2項。惟上訴人依職權所訂定之教育法人監督要點並未明確指明民法何條規定,尚難認有法律授權之依據。且該要 點第10點第2項規定,核係對教育法人董事、監察人的組成及資格所為之特別規定,與財團法人之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非僅為技術性、細節性之事項,上訴人在法律未具體授權情形下以上開要點訂定,有違法律保留原則。再者,前揭教育法人監督要點未規範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有異於現狀時應如何處置之內容。上訴人援引教育法人監督要點第10點第2項規定,要求被上訴人召開董事會修正捐助章程、設置監察人、限定董事之組成與資格並辦理董事改選事宜、變更捐助章程記載之捐助來源等,核有違誤。另民法第32條規定,固賦予主管機關對於財團法人所經營業務之監督權責,惟其業務監督之目的在於檢查法人業務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或違背公共利益,至於檢查後所得行使權限之內容、範圍,仍應受相關法律規定之拘束。上訴人原處分要求被上訴人召開董事會修正捐助章程、設置監察人、限定董事之組成與資格並辦理董事改選事宜、變更捐助章程記載之捐助來源等,俱為前揭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財團之組織」、「管理方法」等事項,其變更應由民事法院裁定為之,上訴人身為主管機關僅有聲請權,無權逕以行政處分為之。被上訴人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原判決以不同理由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之結論並無二致,仍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判決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伍、承辦庭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東都、法官許瑞助、王俊雄、鍾啟煒、侯志融

 

  • 發布日期:111-11-30
  • 更新日期:111-11-30
  •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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