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行政訴訟公示送達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252號樂立中(即樂昌洽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 公示送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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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真:(02)23883774
股 別:未股 承辦人: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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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院鴻未股109年上000252字第1110001258號
主 旨:公示送達上訴人樂立中(即樂昌洽之承受訴訟人)之
裁定正本1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82條、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9年度年上字第252號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因上訴人樂立中(即樂昌洽之承受訴訟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裁定正本1件無法送達,現由本院未股書記官保管,上訴人樂立中(即樂昌洽之承受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刊登於後。
書記官葉倩如
股 別:未股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節 本
109年度年上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徐俊梅(即樂昌洽之承受訴訟人)
樂立中(即樂昌洽之承受訴訟人)
樂立民(即樂昌洽之承受訴訟人)
樂立元(即樂昌洽之承受訴訟人)
周秀霞(即簡合亨之承受訴訟人)
簡沂如(即簡合亨之承受訴訟人)
簡嘉佑(即簡合亨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 人 銓敘部
代 表 人 周志宏
訴訟代理人 賴威志
呂宛樺
上列當事人間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47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鍾 啟 煌
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王 碧 芳
以 上 節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 倩 如
- 發布日期:111-04-25
- 更新日期:111-04-25
-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