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行政訴訟公示送達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30號張安麒、張秀妍及張逸嫻之判決正本
最高行政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發文
發文字號:院鴻平股109上000130字第111000255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張安麒、張秀妍及張逸嫻之判決正本各1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9年度上字第130號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因被上訴人張安麒、張秀妍及張逸嫻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致判決正本各1件無法送達,現由本院平股書記官保管,旨揭被上訴人等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刊登於後。
書記官張玉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節 本
109年度上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國防部
代 表 人 邱國正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
被 上訴 人 楊敦和等135人 (詳如附表所示)
訴訟代理人 詳如附表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更二字第11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侯 志 融
法官 王 俊 雄
以 上 節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 發布日期:111-08-09
- 更新日期:111-08-09
-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