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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行政訴訟公示送達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715號洪惇榮之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 公示送達公告
地 址:100006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傳 真:(02)23883774
股 別:治股 承辦人:莊子誼
聯絡電話:(02)23113691 分機:602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院鴻治股110上000715字第1110000568號
主 旨:公示送達參加人洪惇榮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上字第715號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因
參加人洪惇榮之處所不明,致裁定正本1件無法送達
,現由本院治股書記官保管,參加人洪惇榮得隨時來
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
力。
三、裁定節本刊登於後。
書記官莊子誼
股 別:治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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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及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1-02-24
- 更新日期:111-02-24
-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