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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審判權及類型
一、行政訴訟審判權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均得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之程序,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訴訟主要類型
(一)撤銷訴訟
人民請求排除限制其自由或權利之不利益行政處分者,得依法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
(二)課予義務訴訟
人民向行政機關請求作成授予其利益之行政處分者,得依法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行政訴訟法第5條)。
(三)確認訴訟
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或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者,得依法提起確認訴訟(行政訴訟法第6條)。
(四)一般給付訴訟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及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均得依法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8條)。
行政訴訟類型
1. 撤銷訴訟(§4)
2. 課予義務訴訟(§5)
2-1 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
2-2 駁回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
3. 確認訴訟(§6)
4. 給付訴訟(§8)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文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