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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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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播放音樂的著作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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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的專輯包括音樂著作、語文著作及錄音著作,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標的。 
今年的梅雨季特別的奇怪,不見綿綿細雨,卻見到處大雨成災,當各大媒體充斥著國大選舉及災情報導的同時,其他的新聞事件,相對來說就顯的微不足道。根據今 (九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聯合報的報導,某知名服飾連鎖店未經授權,在門市公開播放國語流行歌曲,案經中華音樂仲介協會訴請偵辦,臺北地檢署日前偵查終結,認為經營該服飾連鎖店的00國際公司和負責人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公開播送」規定,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這是國內目前因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公開播送」規定而遭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第一例。

而該公司亦引用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的解釋函,認為營業場所打開收音機收聽廣播電台播放的節目,供營業場所的公眾欣賞,如未再藉由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傳送電訊訊號的器材向公眾傳達,非屬公開演出的行為。

在營業場所播放影音節目到底有沒有違反作權法,法、學界尚未有一致性的看法,如本案歷時多年,經歷過三位檢察官偵辦,前一次的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經告訴人再議後發回續辦。可見得公開播送的定義,不同的檢察官對其之法律見解也不相同,筆者在本文中不討論檢查官的見解孰對孰錯,僅從著作權法來討論公開播送音樂。

我們在逛街、逛夜市的時候,路過服飾店都會聽到店裏的喇叭播放著好聽的音樂來吸引顧客上門,通常我們都對這種行為習以為常。店中的音樂來自乙方面,一種是將收音機中的音樂透過店內的喇叭播放,另一種方式則是將自已買的歌手專輯,利用的店內的播音系統予以播放。

不論是用那一種方式來播放音樂,看起來好像都沒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理由,將收音機中的音樂以喇叭播放給大家聽,只不過是把收音機的聲音放大,而利用自己店內的音響播放自己買的歌手專輯,並不是播放盜版專輯,看起來也是合法的行為,那這樣的行為怎麼會被告呢? 要探討這個問題,可以從著作權保護的標的及著作權的權利範圍乙方面來看。

     首先,在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受著作權保護的標的有: 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等。

音樂著作指的是以音或旋律加以表示的著作,對於歌手的專輯而言,它包含了樂曲、樂譜,顯然是一個音樂著作,而它的歌詞部份可以視為是一種語文著作。歌手的專輯係將樂曲、樂譜及歌詞等以聲音表現出來,並將其附著於媒體 (CD或錄音帶)上,所以這整個專輯可說是一個錄音著作。由這些討論可知,歌手的專輯包含音樂著作、語文著作及錄音著作,是受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標的。

我國的著作權理論採二元說,認為著作權應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此二者係性質相容之複合權,所以,在著作權法的第三條中很明確的定義: 著作權是指因著作完成所產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其中的著作財產權在著作權法中規定計有: 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及出租權等權利,其中重製權、公開展示權及出租權屬於有形利用的權利,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及公開演出權為無形再現的權利。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著作人專有公開播送某著作的權利。所謂的公開播送,指的是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同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公開播送的行為。例如小恩恩作了一首歌,他就是那首歌的著作權人,如果小淵淵未經小恩恩的同意,就將該首歌在電台上播放,則小淵淵就侵害了小恩恩著作的公開播送權。

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著作權人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著作、音樂著作的權利,而錄音著作如果公開演出,公開演出的人應支付報酬給著作權人。所謂的公開演出是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包含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的行為。再以前面的例子而言,小恩恩創作的那首歌,大眼妹覺得很好聽,在未經小恩恩同意時,就在年終聚會時,以鋼琴伴奏自彈自唱的方式表演給同仁欣賞,這時大眼妹就侵害了小恩恩著作的公開演出權。

所以,本案中檢方以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 「意圖營利而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認為該公司未經授權,即在門市中播放伍思凱、黃韻玲及侯湘亭等人的歌曲,而將該公司負責人起訴。

本文簡單的說明著作權法中對於公開播送及公開演出的相關規定,在知識經濟的時代中,對於智慧財產的保護日益重視,筆者希望藉由此案例的分享,喚起大家對著作權的重視,共同促進國家文化產業的發展。 以臺灣政經高度發展的社會結構而言,民心特別容易因各種因素而波動。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7
  •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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