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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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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資料通報暨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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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資料通報暨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系統

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1條規定:「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應於每年度結束後30日內,將前一年度公職人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情形,依第20條所定裁罰管轄機關,彙報予監察院或法務部指定之機關(構)或單位。」各機關團體應將受該院管轄公職人員迴避情形,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資料通報暨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系統」線上彙報予監察院。如年間受監察院管轄公職人員均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情事者,則無庸向該院彙報。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資料通報暨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系統」請至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 (便民服務/業務重要連結/利衝資料通報暨補助交易公開系統) 登入。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7
  •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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