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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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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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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發生後,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時,應即開始偵查,如果確認被告有足夠犯罪嫌疑,即由檢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訴;而犯罪被害人也可以自行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自訴,開啟法院案件審理程序,以下特別介紹幾項訴訟程序:

  • 一、通常救濟程序:對於未確定之裁判,依裁判性質區分「裁定」或「判決」,而分別有抗告或上訴第二、三審審判程序。
  • 二、特別救濟程序:已確定之判決,另可依再審非常上訴途徑再為救濟。
  •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
    1. 因犯罪而受有損害之人,在刑事訴訟程序可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2. 刑事訴訟起訴後到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到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3.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無須繳納裁判費。
  • 四、沒收特別程序: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 五、被害人訴訟參與:特定案件類型之犯罪被害人,得於本案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
備註:
  1. 前有▲者,為第一、二審共通事項
  2. 前有★者,為第一、二、三審共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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