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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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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遞送上訴狀或抗告狀及繳交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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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訴訟法第244條及第269條之規定,上訴狀及抗告狀應向「原高等行政法
院」提出,非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如誤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訴狀,最高行政
法院仍會移送高等行政法院。因此,其裁判費亦需向原高等行政法院繳交。
裁判費繳交方式:(標準金額請參考裁判費用徵收一覽表)
1.親自到院遞送書狀:
至高等行政法院「收狀」處遞狀後,向「收費」處繳交應繳之現金、郵政匯票
(受款人註明:○○高等行政法院)或以悠遊卡扣款。
2.郵寄遞送書狀:
可連同書狀附現金袋或郵政匯票(受款人註明:○○高等行政法院),以掛號
郵寄高等行政法院。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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