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最高行政法院

:::

111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

字型大小:

提案之法律爭議 :

原確定判決送達日期為110年7月16日,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自確定判決送達之翌日即110年7月17日起算30日,再審原告於110年8月19日始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因當事人及其 訴訟代理人之住居所,均不在本院所在地,且訴訟代理人有特別代理權,再審期間所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究以當事人之住居所為據,或以訴訟代理人之住居所為據?

查看全文請按此

  • 發布日期:111-12-28
  • 更新日期:112-01-10
  •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