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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大字第4號裁定(土地增值稅事件)
【本件提案判決含有2法律爭議,法律爭議(一)經徵詢程序(109年度判字第597號)統一見解】
提案之法律爭議:納稅義務人就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98年1月23日修正生效前之溢繳稅款,於102年5月24日以後依該規定行使退稅請求權,適用102年5月24日修正生效之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 〔下稱修正後(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關於10年時效期間之規定時,其時效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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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09-11-25
- 更新日期:110-09-15
-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