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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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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申請抵繳遺產稅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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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提案判決含有2法律爭議,分別經大法庭裁定與徵詢程序(109年度判字第397號)統一見解】

提案之法律爭議: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救濟,請求稅捐稽徵機關作成准予抵繳之處分,嗣後納稅義務人於行政救濟程序中(包括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先行補繳遺產稅完畢。此際,行政法院是否得僅以該事實為由,逕認納稅義務人有以現金繳納遺產稅之能力,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30條第4項所定「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之要件,而為不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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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07-27
  • 更新日期:110-09-15
  •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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