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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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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遺產稅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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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之法律爭議:74年6月4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其中一方配偶死亡(下稱先死亡配偶),其繼承人於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前,申報遺產稅時,列報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但為稽徵機關依本院91年度3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74年6月4日以前取得之夫妻原有財產,不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而核為0元,作成遺產稅課稅處分,繼承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為繼承人之一之配偶(下稱後死亡配偶)於行政救濟中死亡,其繼承人於法定期間內申報遺產稅,但未將於先死亡配偶遺產稅案中列報為扣除額之後死亡配偶之差額分配請求權,列報計入後死亡配偶之遺產總額。嗣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公布,行政法院依該號解釋意旨,撤銷先死亡配偶之遺產稅課稅處分確定,則後死亡配偶對先死亡配偶之差額分配請求權,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之核課期間,應自何時起算?如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情事,則是否屬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其核課期間應為5年或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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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01-10
  • 更新日期:110-09-15
  •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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