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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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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判字第397號判決(申請抵繳遺產稅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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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提案判決含有2法律爭議,分別經大法庭裁定(109年度大字第3號)與徵詢程序統一見解】

提案之法律爭議:行政訴訟法第109條規定:「(第1項)審判長認已適於為言詞辯論時,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第2項)前項言詞辯論期日,距訴狀之送達,至少應有10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本件原審以未到場原告已受合法通知,准被告為一造辯論判決,有無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1款規定?亦即准一造辯論之「受合法通知」要件之就審期間,是否對兩造當事人(包括原、被告)適用,或僅對被告適用,對原告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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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07-28
  • 更新日期:110-09-15
  •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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