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之法律爭議:公司之股東全數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該公司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列報分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時,因所設算稅額扣抵比率,超過民國86年12月30日或100年1月26日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比率上限,是否有行為時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第3款補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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