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之法律爭議: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對於貨物或勞務之價款遲延給付,營業人就此所收取按法定利率(即民法第203條規定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下稱法定遲延利息),是否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代價之一部分,而應予計入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所規定之銷售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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