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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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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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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我國行政訴訟法制,始於民國3年北京政府設立之平政院,當時平政院除受理行政訴訟之審判外,尚設有肅政史,負責糾彈官吏違法事件。17年全國統一,設立五院,糾彈事件歸監察院職掌。21年11月17日公布行政法院組織法及行政訴訟法,兩法同於22年6月23日施行。司法院亦於同年6月24日公布行政法院處務規程,同年9月1日行政法院正式成立,採一級一審制,事件經行政法院裁判即告確定,不得上訴或抗告。

38年政府遷台後,行政法院遷入司法大廈辦公(74年10月遷至現址,81年12月現址籌建,85年6月竣工),行政訴訟制度仍延續舊制,初期案件量不豐,嗣因經濟發展,民生日富,教育普及等因素,國民權利意識抬頭,行政訴訟案件日漸增加,性質亦趨繁複。70年7月間,司法院鑑於當時行政訴訟法僅有34條,祇就若干重要原則予以規定,諸多程序則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順應法治潮流,落實保障人民權益及促進公共利益之旨,著手研修行政訴訟制度,先後歷時11年始完成行政訴訟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87年10月28日修正公布、自89年7月1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條文增為308條,廢止再訴願制度,並增加訴訟類型,除原有之撤銷訴訟外,尚有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等,另擴充暫時權利保護之規定。88年2月3日修正公布、自89年7月1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採二級二審制,依管轄區域設有臺北、臺中、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訴訟之初審及事實審,本院則由原行政法院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訴訟之法律審及終審審判,為我國行政訴訟制度之重大變革。

96年7月4日行政訴訟法再經修正公布,明定徵收裁判費、就審判權錯誤改採移送制,並修正訴訟代理及再審有關規定,自同年8月15日施行。前二者之修正,是行政訴訟制度之原則性變革。

為因應國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浪潮,提昇司法審判智慧財產案件之專業及效率,我國於97年7月1日設立智慧財產法院,其層級相當於高等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負責處理有關智慧財產訴訟事件。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3款及第4款之規定,智慧財產法院掌理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智慧財產法院上開裁判如有不服,可向本院提起上訴或抗告,乃有關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審判權之特別規定。

行政訴訟二級二審施行十餘年後,因行政訴訟之第一審法院僅有臺北、臺中、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造成人民訴訟不便,為解決此問題,並使公法事件陸續回歸行政訴訟審判,行政訴訟法於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自101年9月6日施行,行政訴訟改採三級二審制,在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受理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第一審及相關保全證據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並將由普通法院審理之交通裁決事件,改依行政訴訟程序審理,開啟行政訴訟審級制度之新里程。

由於司法院釋字第708號及710號解釋基於憲法第8條第1項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要求對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之收容,在執行遣送所需之合理作業期間內之暫時收容部分,應給予受收容人事後之及時司法救濟:逾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應由法院事前審查決定。因而行政訴訟法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增訂「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並自104年2月5日施行,行政法院保障人民權益之功能愈益發揮。

鑑於司法專業化為司法改革的方向,本院自89年1月起,陸續成立智慧財產、稅務、土地專股,藉由專股審判經驗之累積,提升專業能力與審判效率。106年12月28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本院依該法規定設立稅務專業法庭,稅務事件由專股審判演進至專庭審判。本院並引進具有會計、稅務專業背景之聘用稅務事務官,109年起改用具有財經、稅務或會計專業之司法事務官,協助法官審判稅務事件,落實對納稅者權利之保障。

本院為行政訴訟之終審法院,負有統一法律見解之任務。為使本院各庭對於同一法律爭議所持之法律見解均能一致,避免前後裁判見解歧異,以確保法官對人民適用法律之平等,及法治國家之法律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並發揮法律續造之功能,行政法院組織法於108年1月4日修正公布,自同年7月4日施行,在本院設立大法庭,以法庭組織經由訴訟程序統一法律見解,同時廢除原有統一法律見解機制之判例選編及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制度。經此法制之重大修正,本院統一法律見解制度邁入新紀元。

我國都市化快速發展,不僅影響土地資源分配與人口經濟成長,更涉及人民生活品質與居住正義議題。為兼顧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及人民基本權利保障,於人民財產權因都市計畫而受有侵害時,得及時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並藉以督促主管機關擬定、核定與發布都市計畫時,遵守法律規範,依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揭櫫之意旨,行政訴訟法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定自109年7月1日施行,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規範人民得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時,得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本次修法,開啟我國行政訴訟上法規範審查之先河,更具有預先解決紛爭、促進人民權利保障、貫徹依法行政等重大意義。

組織

一、院長

本院置院長1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法官,擔任大法庭審判長。

二、審判

(一)審判庭

各審判庭置庭長1人,法官4人,合議審判訴訟事件。近年來因新收案件逐年增加,審判庭數已由初遷來臺的1庭,增加至目前的4庭。

(二)大法庭

由院長擔任審判長,提案庭指定庭員1人,及法官會議自全體法官中票選7人,合計9人組成,裁判法律爭議。其審理各庭法律見解歧異提案或原則重要性提案,所作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事件有拘束力。

(三)法官會議

由全體實際辦案之法官組成,以院長為主席,議決法官司法事務分配,與辦理法官考核、法官法第21條所定對法官為監督處分及其他與法官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等之建議事項。

三、各委員會

(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

為處理人民依國家賠償法請求之國家賠償事件,依最高行政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之規定,組成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置委員5人,處理有關國家賠償事件之調查、協議、訴訟、求償等事項。

(二)法官自律委員會

依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設置法官自律委員會,受理本院法官之自律事件,以維護法官優良之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提升司法形象。

(三)職務評定委員會

依法官職務評定辦法規定設職務評定委員會,本於綜覈名實、公正公平之旨,辦理法官職務評定之初評。

(四)甄審及考績委員會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及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設甄審及考績委員會,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內陞與外補原則兼顧,辦理職員陞遷與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專案考績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等事項。

(五)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

為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提供安全工作環境,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本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設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負責處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案件。

(六)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

為防治性騷擾並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本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設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

四、行政

本院設書記廳及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分別辦理一般行政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書記廳置書記官長1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書記廳一切事務。其下分設書記科、審查科、文書科、研究發展考核科、總務科,各科置科長1人。書記廳另置法警、法官助理若干人。

最高行政法院組織系統表

管轄

一、事務管轄

本院為全國行政訴訟之終審機關,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2條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2條、行政訴訟法第235條之1之規定,管轄下列事件:
(一)不服高等行政法院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事件。
(二)不服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訴訟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事件。
(三)高等行政法院受理上訴或抗告事件,認有確保裁判見解
統一必要,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之事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
此外,為發揮法律審統一法律見解之功能,行政法院組織法規定本院設大法庭,於審判權之作用內,統一法律見解。

行政訴訟審判系統表

二、地域管轄

第一審行政法院依行政區劃所定之管轄如下圖,而本院之地域管轄則及於各該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法院之管轄區域。

地域管轄圖示

地域管轄圖示
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1.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
2.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
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4.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區域:全國

行政訴訟審判權及訴訟類型

一、行政訴訟審判權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均得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之程序,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訴訟主要類型

(一)撤銷訴訟

人民請求排除限制其自由或權利之不利益行政處分者,得依法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

(二)課予義務訴訟

人民向行政機關請求作成授予其利益之行政處分者,得依法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行政訴訟法第5條)。

(三)確認訴訟

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或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者,得依法提起確認訴訟(行政訴訟法第6條)。

(四)一般給付訴訟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及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均得依法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8條)。

訴訟種類圖示

行政訴訟類型
1. 撤銷訴訟(§4)
2. 課予義務訴訟(§5)
2-1 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
2-2 駁回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
3. 確認訴訟(§6)
4. 給付訴訟(§8)

行政救濟程序

行政救濟程序
行政救濟程序行政救濟程序
-以請求撤銷課稅行政處分案件之行政救濟程序為例
(請求撤銷課稅行政處分案件行政救濟程序流程圖)

事件審理程序

一、收案與審查:

本院收受原審高等行政法院送交上訴或抗告之訴訟文卷後,依「先程序,後實體」之原則,先就事件之上訴或抗告合法要件為審究,責由審查科書記官先作初步的程序審查。如需補正者,即行發交原審法院或由本院審查庭之審判長裁定限期命為補正。

二、分案:

初步的程序審查結果,除經命補正而逾期仍未補正齊全,或不合法而不能補正者,以程序事件分案外,均送分案庭長用電腦隨機程式以實體事件分案。

三、審理:

本院為法律審,上訴事件僅得以原審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之。以書面審理為原則,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事件事實原則上以原審判決所確定者為裁判基礎,行言詞辯論所得闡明或補充訴訟關係之資料亦得斟酌之。

四、統一法律見解:

本院各審判庭認有統一法律見解必要時,得向大法庭提案,包括:歧異提案、原則重要性提案兩種類型。當事人亦得以書狀聲請受理事件之各審判庭行使歧異提案、原則重要性提案之職權。
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並由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進行,保障當事人參與大法庭程序之權利。
大法庭裁定對於提案庭提交之事件有拘束力,亦即提案庭就提交之事件,應以大法庭所採之法律見解為基礎,進行本案終局裁判。

五、評議:

本院之審判庭,以法官5人組成之,合議審判。評議時由審判長為主席,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六、交付裁判原本:

經評議決定之裁判主文,由各庭書記科立即公告,並通知當事人。裁判正本一經製作完成,即送達當事人。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流程圖

大法庭審理流程圖

本院受理事件概況

本院受理事件概況

本院受理事件概況

89年7月至101年9月行政訴訟二級二審制
本院新收事件按訴訟程序分
共計55,205件
■上訴事件32,677件,59%
■抗告事件8,341件,15%
■再審事件12,295件,22%
■其他事件1,892件,4%

101年10月至107年12月行政訴訟三級二審制
本院新收事件按訴訟程序分
共計23,077件
■上訴事件8,426件,37%
■抗告事件2,743件,12%
■再審事件7,473件,32%
■其他事件4,435件,19%

本院受理事件概況

89年7月至101年9月行政訴訟二級二審制
本院終結事件按訴訟程序分
共計60,900件
■上訴事件32,285件,53%
■抗告事件8,259件,14%
■再審事件13,729件,22%
■其他事件6,627件,11%

101年10月至107年12月行政訴訟三級二審制
本院終結事件按訴訟程序分
共計22,296件
■上訴事件8,102件,36%
■抗告事件2,726件,12%
■再審事件7,105件,32%
■其他事件4,363件,20%

本院受理事件概況

89年7月至101年9月上訴事件終結性質分析
共計32,285件
■稅捐14,234件,44.09%
■土地2,444件,7.57%
■關務1,612件,4.99%
■商標1,439件,4.46%
■考詮1,337件,4.14%
■營業1,224件,3.79%
■保險1,147件,3.55%
■專利1,093件,3.39%
■建築1,045件,3.24%
■其他2,164件,6.70%
■該類性質未滿1,000件
者,4,546件,14.08%

本院受理事件概況

101年10月至107年12月上訴事件終結性質分析
共計8,102件
■稅捐2,498件,30.83%
■土地919件,11.34%
■考銓398件,4.91%
■商標378件,4.67%
■建築322件,3.97%
■營業297件,3.67%
■環保294件,3.63%
■專利259件,3.20%
■關務253件,3.12%
■其他1,039件,12.82%
■該類性質未滿200件者
1,445件,17.84%

本院受理事件概況

89年7月至106年12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前
本院稅捐上訴事件終結情形
共計16,473件
■撤回上訴106件,0.64%
■駁回上訴14,487.5件,87.95%
■廢棄原判1,792.5件,10.88%
■和解8件,0.05%
■其他79件,0.48%

107年1月至107年12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後
本院稅捐上訴事件終結情形
共計259件
■駁回上訴212件,81.85%
■廢棄原判47件,18.15%

本院位置圖


本院位置圖

一、捷運:

搭乘松山新店線至小南門站下車,往臺北地方法院方向,行至臺北地方法院與臺灣高等法院中間巷道(重慶南路1段126巷)右轉,約五十公尺處即至本院。

二、公車:

公車站名

公車路線

1.東吳大學城中校區

235、270、662、663、1503、1817

2.東吳大學城中校區

38、245、270、656、1503

3.一女中(貴陽)

38、235、241、245、270、662、663、656、1503

4.臺北地院

644

5.一女中(重慶)

262

6.一女中(貴陽)

235、270、662、663、1503

7.小南門(和平院區)

243、252、304、660、706

8.臺北法院

243、252、304、644、660、706、9089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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