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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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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交通裁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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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之法律爭議:

對於行駛於一般道路上車輛在通過警告標誌後1百公尺至3百公尺間之違反速限規定行為,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執行取締,是否因該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未位於上開1百公尺至3百公尺範圍內,使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之程序,而不得對違規行為人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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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6-08
  •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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