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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撤回起訴、上訴或抗告、當事人為和解或移付調解成立者,對於已繳納之裁判費可否聲請退費?
一、依⾏政訴訟法第104條準⽤⺠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原告於第⼀審⾔詞辯
論終結前撤回其訴者,得於撤回其訴後3個⽉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
費三分之⼆。當事⼈撤回上訴或抗告者,亦得於撤回上訴或抗告後3個⽉
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另原告於上訴審⾔詞辯論終結前;
其未⾏⾔詞辯論者,於終局裁判⽣效前撤回其訴,上訴⼈得於撤回後3個
⽉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
二、又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規定,⾏政訴訟法第
228條之6準⽤⺠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3項規定,和解、調解成立者,當
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三、關於聲請本院退費部分,請參閱訴訟輔導專欄。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文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