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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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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輔導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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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裁判費

*行政訴訟裁判費徵收一覽表:

徵收裁判費項目
裁判費金額(單位:新台幣)
起訴事件(通常訴訟程序)
4000元
起訴事件(簡易訴訟程序)
2000元
上訴事件(通常訴訟程序)
6000元
上訴事件(簡易訴訟程序)
3000元
抗告
1000元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1000元
聲請回復原狀
1000元
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
之裁定
1000元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1000元
聲請重新審理
1000元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
1000元
再審之訴(高等行政法院)
4000元(通常訴訟程序)
2000元(簡易訴訟程序)
再審之訴(最高行政法院)
6000元(通常訴訟程序)
3000元(簡易訴訟程序)
聲請再審
1000元

依據修正之行政訴訟法,自96年8月15日起,提起行政訴訟依法徵收裁判費

*行政訴訟裁判費徵收一覽表:  
依據修正之行政訴訟法,自96年8月15日起,提起行政訴訟依法徵收裁判費

*行政訴訟撤回或和解退還裁判費申領須知:
一、經言詞辯論之事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不經言詞辯論之事件,於裁判作
    成前,當事人撤回其訴、上訴、抗告或成立訴訟和解成立者,依行政訴訟
    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84條規定,得於撤回或和解成立之
    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二、當事人聲請退還前項費用,應於三個月內具狀向本院聲請,並請於書狀內
    載明聲請人金融機構之帳號(匯款戶名須與收據原繳款人相同),檢附存摺
    封面帳號影本、原繳款收據正本,以供直接將應退款(扣除匯費10元)匯入
    帳戶。
三、當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者,應向原收費法院辦理。
四、如就聲請退還裁判費尚有疑問,請向本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聯絡電話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9
  •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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