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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輔導專欄
行政訴訟裁判費
*行政訴訟裁判費徵收一覽表:
徵收裁判費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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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金額(單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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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事件(通常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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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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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事件(簡易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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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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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事件(通常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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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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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事件(簡易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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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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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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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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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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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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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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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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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
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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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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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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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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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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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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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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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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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之訴(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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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通常訴訟程序)
2000元(簡易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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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之訴(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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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通常訴訟程序)
3000元(簡易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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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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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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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修正之行政訴訟法,自96年8月15日起,提起行政訴訟依法徵收裁判費
*行政訴訟裁判費徵收一覽表:
依據修正之行政訴訟法,自96年8月15日起,提起行政訴訟依法徵收裁判費
*行政訴訟撤回或和解退還裁判費申領須知:
一、經言詞辯論之事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不經言詞辯論之事件,於裁判作
成前,當事人撤回其訴、上訴、抗告或成立訴訟和解成立者,依行政訴訟
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84條規定,得於撤回或和解成立之
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二、當事人聲請退還前項費用,應於三個月內具狀向本院聲請,並請於書狀內
載明聲請人金融機構之帳號(匯款戶名須與收據原繳款人相同),檢附存摺
封面帳號影本、原繳款收據正本,以供直接將應退款(扣除匯費10元)匯入
帳戶。
三、當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者,應向原收費法院辦理。
四、如就聲請退還裁判費尚有疑問,請向本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聯絡電話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9
-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文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