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程序─以請求撤銷課稅行政處分案件的行政救濟程序為例
當事人對於繳款通知書如有不服,應於法定期間循序向管轄機關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如仍不服,可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規定向管轄的地方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訴訟)。對於判決或裁定不服,應分別於裁判書送達後20日或10日內向原地方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提出上訴、抗告書狀,經審查後,送交高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更多詳細資訊請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