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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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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28號上訴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被上訴人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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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判決主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貳、事實概要
被上訴人為凱擘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前於民國107年5月7日,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下稱有廣法)第29條第3項規定,向上訴人申請其等營運計畫中「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基本頻道變更之許可,其中部分內容為:「壹電視新聞台」自第49台變更至第149台;原屬數位付費頻道之「寰宇新聞台」調整移至第49台(下稱系爭申請)。上訴人召開委員會決議否准系爭申請,就各被上訴人分別以原處分作成不予許可上開頻道變更申請案之處分。被上訴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08年度訴字第395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原處分關於否准被上訴人申請「壹電視新聞台」頻道位置異動、「寰宇新聞台」使用方式與頻道位置異動之部分,均撤銷;上開撤銷部分,上訴人應依原判決之法律見解作成決定;被上訴人其餘之訴駁回。上訴人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參、本院判決理由摘要
一、憲法所保障之通訊傳播自由之意義,非僅止於消極防止國家公權力之侵害,尚進一步積極課予立法者立法義務,經由各種組織、程序與實體規範之設計,以防止資訊壟斷,確保社會多元意見得經由通訊傳播媒體之平台表達與散布,形成公共討論之自由領域。為使通訊傳播媒體真正能發揮其制度性功能,政府對通訊傳播產業中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系統業者,得以「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之權益」、「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維護視聽多元化」(有廣法第1條規定參照)作為具體的管制目的並進而制定相關管制規範,確保頻道業者間的公平競爭,維謢多元節目來源,進而保障閱聽大眾取得資訊的權利,凡此均有助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通訊傳播自由)目的的實現。
二、依有廣法第29條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及依該規定所授權之法規命令,系統經營者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若涉及「基本頻道」之新增或頻位變更,此既屬其經許可之營運計畫內容發生異動,應申請取得上訴人許可,上訴人應綜合考量該變更是否增進或維持整體市場競爭、消費者權益、頻道內容之多樣性及其他公共利益以為准駁。原判決認原處分無可維持,所考量因素僅限縮至維護視聽多元化此因素,且僅就「系統經營者」層面而論,而未考量「頻道業者」層面,已有偏失,亦忽略尚須考量現行法令所要求應予審酌是否增進或維持整體市場競爭、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因素以為准駁,自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背法令。
三、行政法院針對行政機關基於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除法律或司法院解釋別有規定外,司法審查範圍應僅限於裁量之合法性,而不及於裁量行使之妥當性。本件是被上訴人依有廣法第29條第3項規定向主管機關即上訴人申請基本頻道之變更,而由上訴人依相關法律規定裁量決定,性質上屬裁量處分。原判決撤銷原處分,依判決理由之論述,核係在審查上訴人否准申請案件之「妥當性」,而非「違法性」,有違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行政處分之司法審查範圍應僅限於裁量之「合法性」,而不及於裁量行使之「妥當性」,自有適用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不當之違背法令。
四、否准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類型,其訴訟目的在於取得人民依法申請之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而非在於撤銷否准處分,故其訴之聲明通常除請求判命被告機關應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外,另附屬聲明請求將訴願決定及否准處分均撤銷,惟並不構成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之合併。課予義務訴訟並非先行審究附屬聲明即否准處分之合法性,如僅因否准處分違法,即逕行認定課予義務訴訟為有理由,而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3款或第4款之規定為判決,卻未審理課予義務訴訟本案聲明有無理由,遽為判決課予義務訴訟全部勝訴或部分勝訴,即有將課予義務訴訟之本案聲明與附屬聲明混淆或倒置之嫌。原審未先實體審究課予義務訴訟本案聲明有無理由,被上訴人之申請是否合於基本頻道變更之許可要件,上訴人是否依法審酌各法定事項為合義務性之裁量,有無裁量逾越或濫用情事,或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遽以原處分就其判斷應具備之理由及證據全然欠缺為由,即逕行認定課予義務訴訟為有理由,而依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4款規定判決撤銷原處分關於否准部分,並判命上訴人就系爭申請,應依原判決意旨另為適法之處分,且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依前開說明,容有將課予義務訴訟之本案聲明與附屬聲明混淆或倒置之嫌,而有判決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4款規定不當之違法。
五、綜上而論,本件上訴為有理由,爰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高等行政訴訟庭更為審理。
肆、判決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伍、承辦庭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東都、法官許瑞助、侯志融、鍾啟煒、王俊雄

  • 發布日期:112-09-21
  • 更新日期:112-09-21
  •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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