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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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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763號、111年度上字第66號蘇偉碩與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間;111年度上字第765號蘇偉碩與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高雄榮民總醫院間懲處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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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事實之始末暨歷審行政救濟結果(含本院判決主文)之說明
蘇偉碩先生(下稱蘇先生)原係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下稱高榮臺南分院)之精神科師(三)級醫師,已於民國109年7月1日辭職生效。其於任職期間,有如下表列情事,經高榮臺南分院與高雄榮民總醫院(下稱高榮)分別作成如附表所示之行政處分,蘇先生經復審等前置程序未獲救濟,乃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高高行)起訴,判決結果當事人間互有勝敗,並各就不利於己之判決結果提起上訴,本院審理後就各該事件判決如附表所示主文。
貳、本院判決理由摘要
一、本院111年度上字第66號事件
高榮臺南分院認定表列4項事實該當退輔會獎懲規定第6點第7款之懲處要件而作成原處分。原審認定事實1及事實3部分,並非全然無稽,其在同一行政體制內提出舉發、救濟,仍屬正當管道,難認蘇先生此部分行為該當「妄控攻訐」之情形;事實4部分,原審則以調查報告欠缺具體人事時地可查,難認有據。惟事實2部分,因高榮臺南分院已就譚醫師病歷記載虛漏一節,進行內部督導處理,蘇先生仍向立法委員陳情指譚醫師涉及病歷記載不實及虛報健保費用等情,因未一併說明院方已為督導處理之事實,反而將之渲染成官官相護之觀感;另虛報健保費部分,蘇先生並未循內部機制通報,逕向無調查權限之立法委員陳情,因認僅事實2符合「妄控攻訐,損害機關或他人聲譽」之要件。惟原處分將4項事實全部納為考量作成記過2次之懲處決定,即生判斷瑕疵之違法,因將原處分及復審決定撤銷,著由上訴人依判決之見解重為處分。本院核認除事實4所指霸凌情事,並不符合「妄控攻訐」之定義,原判決指為無法查證等,有理由未妥之情事,其餘判斷則無違誤。惟原審綜合判斷,認僅事實2屬於「妄控攻訐」之情事,原處分應重為評價而予以撤銷,並無違誤。
二、本院110年度上字第763號事件
(一)關於移文單暫停蘇先生執行住院診療之職務,及蘇先生併以之為違法請求損害賠償部分:
1.醫師為專門職業人員,收治病患、關懷生命為其天職,此於公私立醫院之醫師並無二致。公立醫院醫師於公立大型醫院履行職責之主要方式,即門診看診、巡診住院病患、開立藥品處方、手術開刀等執行醫療業務行為。公立醫院基於其與醫師間之職務關係,相對於醫師提供救護人類生命健康之醫療服務,自應依法支付相稱之一定報酬,以維持其生活必需及酬其貢獻。高榮臺南分院給付醫師薪給中,包含一筆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總醫院所屬分院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而計算之獎勵金。依該要點之規定可知,被上訴人獎勵金制度有其機關體系上之規範依據,所發給之主要對象為醫師,且發給金額最高可達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2項合計數之5倍,發給標準由權責主管評核,評核的重要依據為醫療積點所呈現醫師執行例行工作對於醫院之貢獻程度。則此所稱「獎勵金」實際上反映醫師履行職務之績效成果,依其績效成果而決定支給金額之多寡,實寓有績效報酬之意義。又從高榮臺南分院給付蘇先生之108、109年度所得統計表,可知常態性包括「薪俸工餉」「專業加給」「獎勵金」,前2項均是定額,第3項「獎勵金」則為浮動,已經具有前述績效報酬之性質。再比較蘇先生所得情形,其108年度每月均有為前2項合計總額之3至4倍之獎勵金,而109年1月以後之獎勵金金額大幅下降,可見為獎勵金基礎之醫療工作不只原為其例行性職務之一部分,且為主要部分。高榮臺南分院移文單之人事行政行為所生效果,乃暫時免除上訴人原例行性執行之住院診療職務,並致其薪資結構中屬於反映績效成果之獎勵金因未能提供服務而減少,甚至為零,實質上已改變並限制被上訴人原基於職務關係所提供之例行專業醫療工作,及因而報酬給付大幅度減少致與其專業身分顯不相稱,應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2.原判決以移文單之內容並未改變蘇先生公務員身分及其職等,不具行政處分性質,因認此部分及併為請求損害賠償部分為不合法,而予以駁回,即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誤,爰予廢棄並發回高高行另行審理蘇先生所主張移文單為違法一節並請求損害賠償有無理由,另為判決。
(二)關於蘇先生108年9月27日於其個人臉書發文,高榮臺南分院予以懲處部分:
1.原審調查蘇先生上開發文之背景事實,包括會議錄音譯文、精神科108年10月份值班活動時間表等事證,認定相關會議對話情境、內容,主要目的係希望上訴人配合長官命令或指示,以避免精神科醫師流失,如醫師離開致人員不足,即有啟動減床計畫以疏散部分病人,蘇先生上開臉書發文內容,任意發表院方內尚未成熟或尚未定案之職務事項或決策,並以斷章取義之方式曲解院方之決策及其長官之作為、語境,與事實並不相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未得長官許可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且從網友回饋之意見,亦顯見確已嚴重損及被上訴人機關之聲譽,因認高榮臺南分院作成之原處分為合法。本院審認原判決業已詳敘其得心證之理由,於論理法則、經驗法則及一般證據法則並無違背,所適用之法令亦屬正確,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事。
2.蘇先生上訴指摘原處分侵害其言論自由,原判決有違誤一節,本院認司法院憲法法庭由來之解釋、判決意旨,已闡述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非漫無限制,應區別言論之性質及其對於公益之助益,而提供不同程度之保障。蘇先生前揭臉書內容呈現其個人隨個人情緒而對於事件為負面描述,其言論於公益之貢獻程度低。又行為時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可知國家對於公務員有言行合宜、謹慎之基本要求,意在共同塑造公務機關理性客觀之公務文化,以獲得人民信賴。綜觀蘇先生上開臉書發文,已屬行為不檢,進而造成人民回應批判高榮臺南分院及長官,損害其等之聲譽,乃高榮臺南分院對之施以懲處,於公務紀律之維持即屬必要。蘇先生上訴理由,難以成立。
三、本院111年度上字第765號事件
(一)蘇先生108年8月24日於社群臉書發文;108年10月30日於醫勞盟社群網站臉書發文,及同年11月27日召開反霸凌記者會,並於同日在影音紀錄資料庫公民行動網站發布新聞稿;就前護理長職場霸凌事件,蘇先生經高榮臺南分院予以懲處部分:
1.原審調查蘇先生於臉書發言所涉之背景事實為,108年8月22日高榮臺南分院精神科召開會議討論人力事宜,審酌對話內容上下文意旨,認定會中劉醫師之發言始末,其所使用之「他媽的」一語僅係口頭禪,並無以此言語謾罵上訴人之意。嗣後高榮臺南分院又於同年月20日召集會議,乃緣起於精神科醫護人員不足,主持會議之潘副院長說明其情,表示基於病人安全之考慮,必須疏散病人縮減業務,並未逼迫上訴人辭職,也未表示有關閉精神科病房之明確計畫。後續該科預排10月份排班表,過程中有多次版本,最後副院長亦加入混合輪班,並無蘇先生所稱「造成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的危機」之情事。因認蘇先生上開臉書發文、召開反霸凌記者會及於影音紀錄資料庫公民行動網站發布之發布新聞稿,均為不實並詆毀院譽。另前護理長之職場霸凌事件,經依處理作業規定組成申評小組調查作成報告,提經高榮臺南分院申評會評議,結果8位出席委員全數同意決議霸凌事件成立。高榮臺南分院基於以上情事,對蘇先生之懲處亦為合法有據。
2.蘇先生上訴亦主張其言論自由應予保障,本院所持法律上意見
同前述本院110年度上字第763號事件所持見解。
(二)考績丁等、免職處分
1.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第1款後段,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等規定,年終考績丁等應予免職;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累積達2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申誡3次作為記過1次、記過3次作為記1大過。
2.經核蘇先生前揭懲處經行政救濟結果為記過2次、記過1次、大過1次、申誡1次,另有他案經高榮臺南分院以108年12月30日高總南人字第1080200609號令核予申誡2次,及另有嘉獎2次,累積已達2大過,高榮臺南分院核予上訴人考績丁等,於法並無不合。高榮臺南分院將蘇先生108年年終考績考列丁等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備文呈報具有核定權責之上級機關高榮核布免職令予以免職,亦無違誤。
參、判決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肆、承辦庭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胡方新、法官林玫君、張國勳、洪慕芳、李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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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行政法院112年10月19日編號112-審26新聞稿之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2-10-19
  • 更新日期:112-10-19
  •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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