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最高行政法院

:::

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08號、111年度上字第420號上訴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與被上訴人國家發展委員會(承受原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業務)間有關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事件新聞稿

字型大小:

新聞摘要:

政黨就其持有的檔案、各類紀錄及文件,僅就符合「政治檔案」定義者才有移歸的義務,而所謂政治檔案,除作成時間為民國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外,尚須其內容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始足當之。促轉會審定政黨持有的檔案是否為政治檔案,應就檔案實質內容加以審認,若檔案內容單純只是上訴人黨內事務或一般通常事務,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毫無關聯,即不得審定為政治檔案命移歸為國家檔案。系爭檔案是蔣中正身為上訴人總裁,自39年8月中央改造委員會成立至64年4月5日病逝為止期間,對黨秘書長或秘書長與相關單位主管聯名簽呈的批示,其雖為總裁批簽類檔案,然上訴人黨內事務繁多,黨務種類不一而足,蔣中正以上訴人總裁身分對黨內主管簽呈的批示,是否均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仍應就檔案實質內容予以調查審認才能判斷。原審未就系爭檔案內容詳加調查審認,逕以系爭檔案為蔣中正以上訴人總裁身分所批簽,遽認原處分審定系爭檔案均為政治檔案並無違誤,不免速斷。此部分事證有待原審再予調查審認的必要,本院尚無從自為判決,爰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高等行政訴訟庭更為適法之裁判。

壹、判決主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貳、事實概要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下稱促轉會)為辦理有關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審定事宜,前函請上訴人通報所持有之政治檔案,經上訴人通報其持有之政治檔案計達4萬3,095筆。促轉會審定後,以108年12月3日促轉一字第1085100461號函(下稱原處分1)、109年9月4日促轉一字第1095100281號函(下稱原處分2)通知上訴人原處分1附件所列4,286筆檔案、原處分2附件所列80筆檔案經審定為政治檔案(下稱系爭檔案),並命上訴人應將檔案原件移歸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下稱檔案局)。上訴人不服,申請復查經決定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分別以109年度訴字第537號判決(下稱原判決1)、110年度訴字第40號判決(下稱原判決2)駁回其訴後,向本院提起上訴(依序為111年度上字第808號、111年度上字第420號)。
參、本院判決理由摘要
一、為建立符合轉型正義精神、兼顧檔案當事人隱私之政治檔案開放應用制度,並推動關於威權體制、國家總動員、戒嚴、動員戡亂時期以及二二八事件之歷史研究與公民之轉型正義教育,公開真相並促成社會和解,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於威權統治時期,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應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下稱促轉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通報促轉會,促轉會亦得依同條第3項規定依職權主動調查其持有情形,經促轉會審定者,應移歸為國家檔案由檔案局管理,若拒絕移歸可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準此,政黨就其持有之檔案、各類紀錄及文件,僅就符合「政治檔案」定義者始有移歸之義務,而所謂政治檔案,除作成時間為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外,尚須其內容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始足當之。促轉會審定政黨持有之檔案是否為政治檔案,應就檔案實質內容加以審認,若檔案內容單純僅為上訴人黨內事務或一般通常事務,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毫無關聯,即不得審定為政治檔案命移歸為國家檔案。
二、系爭檔案是蔣中正身為上訴人總裁,自39年8月中央改造委員會成立至64年4月5日病逝為止期間,對黨秘書長或秘書長與相關單位主管聯名簽呈之批示,作成時間在促轉條例所稱威權統治時期等情,為原審所認定。系爭檔案雖為總裁批簽類檔案,然上訴人黨內事務繁多,黨務種類不一而足,蔣中正以上訴人總裁身分對黨內主管簽呈之批示,是否均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仍應就檔案實質內容予以調查審認始能判斷。觀諸原處分1、2附件內容摘要欄所示,有些檔案是否單純僅為上訴人黨內事務或一般通常事務不無疑義,例如因病擬請總裁准假、呈總裁照片予總裁察存、呈照片集予總裁、請總裁賜玉照(原判決1);胡某在港住院就醫,頃接來函謂已出院返家療治、呈中委會正副主管同志保舉人才表(原判決2)等,則系爭檔黨是否確實全部均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有關,尚非無疑。原審未就系爭檔案內容詳加調查審認,逕以系爭檔案為蔣中正以上訴人總裁身分所批簽,遽認原處分審定系爭檔案均為政治檔案並無違誤,不免速斷。此部分事證有待原審再予調查審認之必要,本院尚無從自為判決,爰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高等行政訴訟庭更為適法之裁判。
三、結論:本件上訴為有理由。
肆、判決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伍、承辦庭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國成、法官王碧芳、簡慧娟、陳文燦、蔡如琪

 

  • 發布日期:112-11-16
  • 更新日期:112-11-17
  •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