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最高行政法院

:::

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64號上訴人陳鴻斌與被上訴人司法院間任用事件新聞稿

字型大小:

新聞摘要:

被上訴人以原處分(108年3月13日函)將其107年4月12日函註銷,恢復系爭人事派令(105年10月20日派代上訴人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的效力,其作成處分的依據為何?是否為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或其他依據?是否屬授益行政處分的撤銷?有無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規定的要件事實存在?攸關原處分的合法性判斷,為本件重要待調查事項,原審本應依職權予以闡明並調查釐清,予兩造充分辯論及陳述意見的機會,原審未予調查釐清,亦未說明理由,原判決核有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項、第133條的應依職權調查規定,及判決不備理由的違法,因本件事證尚有未明,有由原審再行調查審認的必要,因此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高等行政訴訟庭另為適法的裁判。

壹、判決主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貳、事實概要
被上訴人職務法庭(下稱職務法庭)民國105年10月17日104年度懲字第2號判決(下稱系爭懲戒處分判決),對上訴人為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職務之懲戒處分;被上訴人乃以105年10月20日院台人二字第1050026578號令(下稱系爭人事派令),派代上訴人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司法事務官,並自懲戒處分判決宣示之日即105年10月17日生效。上訴人於系爭懲戒處分判決宣示後,於105年10月25日自願退休生效。上訴人不服系爭人事派令,提起復審,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6年12月19日106公審決字第291號復審決定書駁回復審在案。又上訴人不服系爭懲戒處分判決,提起再審,經職務法庭107年3月8日105年度懲再字第1號判決(下稱第1次再審判決),廢棄系爭懲戒處分判決,並改判上訴人罰款,其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壹年;被上訴人爰據以107年4月12日院台人二字第1070009921號函(下稱107年4月12日函)撤銷系爭人事派令。嗣監察院不服第1次再審判決,提起再審,經職務法庭108年2月14日107年度懲再字第1號判決(下稱第2次再審判決)將第1次再審判決廢棄,並駁回上訴人再審之訴。被上訴人爰據第2次再審判決意旨,以108年3月13日院台人二字第1080007112號函(下稱原處分或108年3月13日函),將107年4月12日函註銷,恢復系爭人事派令之效力。上訴人不服原處分,提起復審,經復審決定駁回。上訴人仍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復審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08年度訴字第1193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後,遂提起本件上訴。
參、本院判決理由摘要
一、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二、被上訴人據第2次再審判決意旨,以原處分(108年3月13日函)將107年4月12日函註銷,恢復系爭人事派令之效力,上訴人不服原處分,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及復審決定,兩造均肯認原處分確係被上訴人108年3月13日函,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並陳明原處分主旨所載「註銷」(107年4月12日函),真意是撤銷之意(原審109年12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第177至178頁)。準此,原處分註銷(撤銷)107年4月12日函,其作成處分之規範依據究為何(原處分說明欄載明依職務法庭108年2月14日107年度懲再字第1號判決辦理,原審卷第25頁)?是否為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或其他規範依據?是否屬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有無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之情形?上開疑點及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規定之要件事實存否?攸關原處分之合法性判斷,為本件重要待調查事項。原審本應依職權予以闡明並調查釐清,予兩造充分辯論及陳述意見機會,倘認上訴人上揭主張不可採,亦應詳予說明不可採之理由。原審就上揭事項未予調查釐清,亦未說明理由,核有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項、第133條之應依職權調查規定,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
三、原判決既有前述違背法令情事,且其違法情事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理由雖有不同,惟本院調查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不受上訴理由之拘束(行政訴訟法第251條第2項),仍應認上訴有理由。因本件事證尚有未明,本院無從自為判決,有由原審再行調查審認之必要,爰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高等行政訴訟庭另為適法之裁判。
肆、判決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伍、承辦庭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法官王俊雄、侯志融、鍾啟煒、許瑞助

 

  • 發布日期:112-11-23
  • 更新日期:112-11-23
  •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