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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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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63號上訴人吳志成與被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間職務評定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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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摘要:

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對外行使職權雖享有獨立性,但對內在檢察體系關係中,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其職務執行則有服從檢察首長指揮監督的義務,故關於檢察官職務執行事項,自得由檢察首長依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下稱職評辦法)評定判斷是否「未達良好」。

壹、判決主文
上訴駁回。
貳、事實概要
上訴人原是被上訴人所屬檢察官,經被上訴人以原處分核定其民國108年的年終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上訴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09年度訴字第1463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參、本院判決理由摘要
一、檢察官職務評定是檢察首長對所屬檢察官在評定年度內人格素質、工作態度與表現的高度屬人性綜合評價,受評檢察官是否該當於職評辦法所列得予評定為「未達良好」事由,檢察首長是否依該規定即將之評定為「未達良好」,涉及檢察首長對此等評定事項的判斷餘地及裁量權行使,除非其判斷或裁量有恣意濫用或其他違法情事,法院的司法審查應予適度尊重。又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依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對外行使職權雖享有獨立性,但對內在檢察體系關係中,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則有服從長官(檢察首長)指揮監督的義務,故關於檢察官個案職務執行事項,自得由檢察首長依職評辦法評定判斷是否「未達良好」。
二、本件被上訴人是依職務評定辦法所定相關程序,參酌包含上訴人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辦案品質等評核項目的平時考評及全面評核結果,以上訴人108年度偵查結果正確率偏低,及其他個案職務執行上有違反職務義務、怠於執行職務等情為由,報經法務部核定、銓敘部審定後,以原處分評定上訴人108年的年終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經核並無事實認定錯誤,或基於事件無關考慮等情事,也符合一般公認價值判斷標準或行政法原理原則。至於原處分作成時雖未記載理由或未予上訴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但被上訴人於原處分作成數日後就已交付載明理由的說明書,上訴人收受該等理由後,也利用復審救濟,在復審書中陳述其不服的意見供被上訴人參酌後,重新審查原處分的合法妥當性,被上訴人仍決定不依上訴人復審請求處置而提出答辯說明,則原處分作成前即使曾有上述程序瑕疵,嗣後也於復審程序中經補正。本件原處分符合法律的規定,原判決維持原處分而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核無違誤。
三、綜上而論,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判決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伍、承辦庭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惠芳、法官曹瑞卿、林惠瑜、李君豪、梁哲瑋。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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