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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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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件行政訴訟上訴事件調解成立--最高行政法院:公法上替代裁判之紛爭解決新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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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件行政訴訟上訴事件調解成立-最高行政法院:公法上替代裁判之紛爭解決新里程

      行政訴訟法引進調解新制以來,首件行政訴訟上訴事件(112年度上字第406號綜合所得稅事件)於今(27)日調解成立,最高行政法院表示,這是公法上替代裁判紛爭解決新制的重要里程碑,期盼當事人善加利用調解機制,達成三贏。
       為提升紛爭解決效能,並紓減訟源,緩解司法過勞,行政訴訟法引入調解機制,並於民國112年8月15日正式施行。當事人對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調解無礙公益的維護時,行政法院得於訴訟繫屬中,經當事人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必要時,得就訴訟標的以外的事項,併予調解,並得許可第三人參加調解。調解由原行政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行之,或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先行調解。
       最高行政法院為配合新制施行,已訂妥「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聘任12位來自各專業領域的調解委員,設置氣氛溫馨且舒適的調解室,並由吳東都院長親率各級行政法院法官考察韓國行政訴訟調解制度,返國後便積極鼓勵各審判庭善用調解機制。
       今(27)日調解成立的行政訴訟上訴事件,是由受命法官張國勳行調解程序。張法官於擔任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任內,即於行政訴訟新制中引進行政訴訟調解機制,能夠具體實踐新制立法理想,張法官深感榮幸。
       本件調解成立的是所得稅事件,上訴人遭補稅加裁罰上千萬元,雖然倍感委屈,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則秉持依法課稅的立場,雙方僵持不下,張法官充分聽取雙方意見後,為消弭行政機關的疑慮,分析在國家稅收及罰鍰債權已獲得足額擔保的前提下,可參考過去足額清償的裁罰案例,在被上訴人裁量權行使的範圍內,創造調解空間,並提出建議調解方案供兩造各自回去研議,終於今日相互讓步達成共識,順利成立調解。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此次法律審調解成功的新典範,希望能讓行政機關對調解新制抱持更開放的態度,同時也鼓勵民眾善加利用調解機制,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早日和平解決紛爭,促進官民和諧,緩解司法過勞,達成民眾、行政機關與行政法院三贏的制度目的。

  • 發布日期:113-05-27
  • 更新日期:113-05-27
  •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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