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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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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10號上訴人遠見天下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等與被上訴人中央選舉委員會間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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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摘要

上訴人於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的民調封關期間,在其經營網站上發布有關上開選舉的民意調查資料,雖違反行為時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下稱總統選罷法)規定而應予處罰。但原處分作成後,裁罰依據的總統選罷法相關規定已有修正,修正後規定有利於上訴人,原處分、訴願決定及原判決未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適用修正後總統選罷法規定,上訴為有理由,故將原判決廢棄,並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壹、判決主文
一、原判決廢棄。
二、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貳、事實概要
被上訴人接獲民眾檢舉,經移請臺北市選舉委員會查處後,於民國109年6月12日經第546次會議決議認定,上訴人遠見天下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見公司)於同年1月13日,即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下合稱系爭選舉)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的民調封關期間,在其經營網站上,發布標題「政黨支持度綠升藍跌 三成民眾對大陸印象變差」的文章(下稱系爭文章),其內文並以兩份曲線圖表佐以具體數字,呈現民眾近年對特定政黨認同度及藍綠認同傾向消長變化情形,是有關系爭選舉的民意調查(下稱民調)資料,並以一行為違反行為時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下稱總統選罷法)第52條第2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等規定(下稱系爭義務規範),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從重依行為時總統選罷法第96條第4項、第5項規定裁處。被上訴人依上開決議以原處分各對遠見公司及其代表人即上訴人高希均分別裁處新臺幣(下同)50萬元罰鍰。上訴人不服,循序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經原審判決駁回後,提起本件上訴。
參、本院判決理由摘要
一、參酌系爭義務規範的立法目的,任何將民眾所持與當次選舉或參選候選人有相當關聯而足以影響個別選民投票判斷的政治意見予以調查彙整的資料,都是系爭義務規範所稱有關候選人或選舉的民調資料。
二、本件依原審確定的事實,遠見公司於系爭選舉民調封關期間之109年1月3日,在其經營網站發布的系爭文章,其內容包含以兩份曲線圖表佐以具體數字,呈現臺灣地區成年居民近年對特定政黨認同度及藍綠認同傾向消長變化情形,原判決依此論明系爭文章已明確表達特定政黨在系爭選舉顯有勝選的態勢,是有關系爭選舉的民調資料,確有違反系爭義務規範,並無違誤。上訴意旨執其主觀見解,就原審認定事實職權行使事項為指摘,雖不足採,然而本件原處分作成後,裁罰依據的行為時總統選罷法第96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已有修正,經與修正後現行總統選罷法第96條第6項第2款及第8項所定裁罰額度相比較,修正後規定對上訴人較為有利,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本件原處分應適用修正後現行總統選罷法規定予以裁處,原處分、訴願決定及原判決未及適用,有適用法規不當的違法,上訴意旨雖未以此指摘,仍應認上訴為有理由,故將原判決廢棄,並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由被上訴人另為適法的處分。
肆、判決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伍、承辦庭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惠芳、法官林惠瑜、李君豪、林淑婷、梁哲瑋

 

  • 發布日期:113-07-11
  • 更新日期:113-07-11
  •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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