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最高行政法院

:::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822號聲請人傅如君與相對人新竹市立培英國民中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新聞稿

字型大小:

壹、裁定主文

本院104年度裁字第934號裁定、104年度裁字第487號裁定、103年度裁字第1748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01號裁定均廢棄,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裁判。
貳、事實概要

緣聲請人係在相對人學校就學之學生,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月16、17日舉行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定期評量(下稱第3次定期評量),聲請人僅參加103年1月16日之評量,因病請假而未參加103年1月17日之評量。嗣聲請人於同年月18日參加補考,其成績依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下稱評量辦法)第15條第2款規定,就超過60分部分以七折計算,故聲請人第3次定期評量中補考科目之成績,依前開規定折算認定,分別為數學71分、英語76分、歷史65.25分及地理71分。聲請人於接獲第3次定期評量成績通知單(下稱系爭成績評量)後,認依前開規定折算成績部分,並無明確法律授權而屬無效,於103年3月7日向相對人提出陳情書,經相對人函復本案依評量辦法第15條第2款規定辦理,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0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以「系爭成績評量,並非影響其學生身分之不利益處分,亦未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難謂已對其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故並非發生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不屬行政處分」為由,認其起訴不合程序要件而駁回其訴,復經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74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原裁定以『系爭成績評量之作成,對抗告人之學生身分不生影響,亦未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難謂已對其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為理由,判定『系爭成績評量並非發生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不屬行政處分』,此等判斷即無違誤」為由,而駁回其抗告確定。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不服,據以聲請再審,經本院104年度裁字第487號裁定(下稱第1次聲再裁定):「原確定裁定並無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之情事。聲請人上揭主張,乃對於原確定裁定關於有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理由,以其歧異之法律見解對之再為爭執,要難據為再審之理由。是聲請人本件所指再審理由,與前揭所稱『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尚有未合。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顯無再審理由,應予駁回。」聲請人對第1次聲再裁定猶表未服,仍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亦經本院104年度裁字第934號裁定(下稱第2次聲再裁定):「本件再審聲請意旨,無非重述其於前訴訟程序所提出之實體上主張,或以其對於前訴訟程序裁判不服之理由,重申其一己之法律見解,而對於原確定裁定(編按即第1次聲再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並未據敘明,難謂其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聲請人遂聲請釋憲,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784號解釋在案,聲請人爰以原確定裁定、第1次聲再裁定及第2次聲再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3條第2項之再審事由,聲請本件再審。

參、本院裁定理由摘要

一、本件原裁定及原確定裁定,係依據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認定系爭成績評量並非行政處分,駁回其訴。聲請人復聲請再審,迭經第1次聲再裁定以無理由駁回及第2次聲再裁定以不合法駁回。就原裁定、原確定裁定及第1次聲再裁定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依本件聲請人等之聲請,於108年10月25日作成釋字第784號解釋,認該解釋應予變更,聲請人旋於108年11月22日聲請再審,並無逾期。
二、按「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著有明文。是以,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即予剝奪。從而,原裁定、原確定裁定、第1次聲再裁定及第2次聲再裁定,分別以前揭理由,而分別駁回聲請人於原審之訴、抗告及再審之聲請,顯與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相違,自難加以維持,聲請再審意旨求予廢棄,即為有理由,爰將第2次聲再裁定、第1次聲再裁定、原確定裁定及原裁定均予廢棄,且基於聲請人之審級利益,應發回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裁判。
肆、裁定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伍、承辦庭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小康、法官劉介中、帥嘉寶、林玫君、林文舟

 

檔案下載

  • 1090528新聞稿doc
  • 1090528新聞稿odt
  • 發布日期:109-05-28
  • 更新日期:109-05-28
  •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