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最高行政法院

:::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之109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新聞稿

字型大小:

                                   國家徵收私有土地  人民享有補償請求權 
                                             落實財產權之憲法保障

本院於109年5月15日就109年度大字第1號事件舉行言詞辯論,今日(6月12日)宣示裁定,主文為「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對徵收補償價額不服,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以書面提出異議,經主管機關為維持原補償價額之查處,如有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其訴訟種類應為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課予義務訴訟。」。
本件裁定係因本院合議庭受理107年度上字第945號徵收補償事件時,認為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亦即國家依法徵收私有土地後,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對徵收補償價額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時,所應提起之行政訴訟類型,先前裁判間之法律見解已產生歧異,而有統一之必要,經以徵詢書徵詢其他庭意見後,有一庭同意徵詢庭見解,有二庭不同意,合議庭乃將上開法律爭議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壹、 提交事件之基礎事實
被上訴人為辦理「大潮州地下水補注湖第1期工程實施計畫第二階段工程」,報經內政部於民國105年6月7日台內地字第1051305277號函核准徵收上訴人所有屏東縣萬巒鄉佳佐段1小段323、325地號2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由被上訴人公告徵收在案(公告期間自105年6月29日至105年7月29日止)。上訴人對系爭土地之徵收補償價額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490元、592元不服,於105年7月20日提出異議,經被上訴人以105年8月30日屏府地價字第10527073600號函復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過程及評議結果並無不符。上訴人不服前開查處結果,被上訴人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第3項規定提請屏東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經決議維持原評定徵收補償價額,被上訴人乃以106年2月16日屏府地價字第10604273300號函通知上訴人復議結果,上訴人仍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74號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
貳、裁定理由摘要
(一)國家徵收私有土地,人民應享有補償請求權
1.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惟對被徵收財產之所有權人而言,其係為公共利益而受有特別犧牲,國家自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以填補其財產權被剝奪或其權能受限制之損失,方符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意旨,故國家徵收私有土地時,對於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應負有補償義務。
2.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上開規定既已明定主管機關就被徵收土地有補償所有權人之義務,反面而言,即是土地所有權人對主管機關有補償請求權,如此解釋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747號解釋理由指明:「國家如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民自得請求合理補償因喪失所有權所遭受之損失」,亦是此意。
(二)對土地徵收補償價額不服,得依法循序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1.土地徵收補償係用以填補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被剝奪或其權能受限制之損失,故補償與損失必須相當,如主管機關已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公告土地徵收補償價額,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認為補償價額過低,而與損失並不相當,自得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救濟。
2.國家徵收私有土地時,主管機關如未於徵收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補償費,其徵收處分將因此失效,故於徵收土地之同時,依法即應主動作成處分發給補償,不待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然國家既有補償義務,且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有補償請求權,自不因主管機關主動作成補償處分,即謂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就補償價額不服之情形,因欠缺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之「依法申請」程序,而不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況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如已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就徵收補償價額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而經主管機關為維持原補償價額之查處通知時,該查處通知本質上即屬否准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補償價額差額請求之處分,自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之課予義務訴訟,請求主管機關另作成給付補償差額之處分或變更原補償處分另為補償價額較高之處分,以符合儘速發給補償之憲法要求。
參、裁定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肆、大法庭法官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判長法官藍獻林、法官侯東昇、吳東都、吳明鴻、鄭小康、劉介中、帥嘉寶、胡方新、林欣蓉

吳法官明鴻提出,鄭法官小康及劉法官介中加入不同意見書。
侯法官東昇提出協同意見書。

檔案下載

  • 1090612新聞稿doc
  • 1090612新聞稿odt
  • 發布日期:109-06-12
  • 更新日期:109-06-12
  •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