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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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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媒體報導有學者指稱最高行政法院就95年度判字第2066號綜合所得稅事件未落實「法官迴避」乙事之澄清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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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TVBS於109年7月1日報導,台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舉辦座談會時,有學者指稱本院審理95年度判字第2066號洪石和與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現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事件,其中合議庭法官之一黃法官淑玲曾承審原審事件(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1號),竟未迴避,造成判決不公等內容,實屬誤會,茲澄清說明如下:

一、經查黃法官淑玲於93年12月1日起至95年12月28日調本院辦理審判業務,其原承辦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1號事件(下稱原審事件),因此於93年12月6日改分由該院其他法官審理,並於94年5月18日進行言詞辯論,於同年5月25日宣判,黃法官並未參與原審事件裁判。
二、該案經當事人提起上訴後,本院分由與黃法官同庭之其他法官審理,黃法官既未參與原審事件裁判,無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5款所定應自行迴避之情形,亦無其他應自行迴避之事由,黃法官參與本院95年度判字第2066號事件之裁判,並無違誤。
三、本院審理各行政訴訟事件,均依法執行法官迴避規定,以確保公平審判,保障人民訴訟權益。上述報導指稱本院未落實「法官迴避」云云,顯有誤會,為免造成社會誤解,特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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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0702新聞稿doc
  • 發布日期:109-07-02
  • 更新日期:109-07-02
  •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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