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行政訴訟公示送達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353號方清輝之裁定正本
最高行政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發文
發文字號:院都平股112抗000353字第1120004496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方清輝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抗字第353號權利侵害事件,因相對
人方清輝之處所不明,致裁定正本1件無法送達,現
由本院平股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方清輝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刊登於後。
書記官張玉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節 本
112年度抗字第353號
抗 告 人 蘇建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何彥輝等間權利侵害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8月4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7號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二、抗告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均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侯 志 融
法官 鍾 啟 煒
法官 王 俊 雄
以 上 節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 發布日期:112-12-11
- 更新日期:112-12-11
-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