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行政訴訟公示送達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000158號腓利門股份有限公司之裁定正本
最高行政法院 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發文
發文字號:院都揚股112上000158字第11300018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上訴人腓利門股份有限公司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82條、第83條第3項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上字第128號公司法事件,因上訴人
腓利門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陳建米處所不明,致裁
定正本1件無法送達,現由本院揚股書記官保管,上
訴人腓利門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陳建米得隨時來院
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
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刊登於後。
書記官林郁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節 本
112年度上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腓利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建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間公司法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1年11月1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6號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略)
三、……本件上訴有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程式欠缺,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
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或提出相關釋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李 君 豪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陳 文 燦
法官 蔡 如 琪
以 上 節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 發布日期:113-06-25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