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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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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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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案與審查:

本院收受原審高等行政法院送交上訴或抗告之訴訟文卷後,依「先程序,後實體」之原則,先就事件之上訴或抗告合法要件為審究,責由審查科書記官先作初步的程序審查。如需補正者,即行發交原審法院或由本院審查庭之審判長裁定限期命為補正。

二、分案:

初步的程序審查結果,除經命補正而逾期仍未補正齊全,或不合法而不能補正者,以程序事件分案外,均送分案庭長用電腦隨機程式以實體事件分案。

三、審理:

本院為法律審,上訴事件僅得以原審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之。以書面審理為原則,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事件事實原則上以原審判決所確定者為裁判基礎,行言詞辯論所得闡明或補充訴訟關係之資料亦得斟酌之。

四、統一法律見解:

本院各審判庭認有統一法律見解必要時,得向大法庭提案,包括:歧異提案、原則重要性提案兩種類型。當事人亦得以書狀聲請受理事件之各審判庭行使歧異提案、原則重要性提案之職權。
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並由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進行,保障當事人參與大法庭程序之權利。
大法庭裁定對於提案庭提交之事件有拘束力,亦即提案庭就提交之事件,應以大法庭所採之法律見解為基礎,進行本案終局裁判。

五、評議:

本院之審判庭,以法官5人組成之,合議審判。評議時由審判長為主席,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六、交付裁判原本:

經評議決定之裁判主文,由各庭書記科立即公告,並通知當事人。裁判正本一經製作完成,即送達當事人。

大法庭審理流程圖


案件性質圖(資料期間:89年1月至101年9月)
一、訴訟程序分類:上訴占59%、再審占23%、抗告占15%、其他占3%

[附圖七]訴訟程序分類

二、事件性質分類

[附圖八]事件性質分類

本院受理之上訴事件,依其所適用之實體法分類,以稅捐事件所占比例最高,約占全部受理事件50%,其次為土地、考銓、關務、商標、保險、營業、建築、專利、勞工、環保事件。其餘12%部分,包括有:政府採購法、交通、衛生、教育事件等。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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