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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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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抗字第56號(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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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前就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經法院以實體無理由而判決駁回確定在案後,復對同一行政處分提起確認該處分無效訴訟時,該確認原處分無效訴訟與撤銷訴訟之訴訟標的是否同一或有包含關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之訴訟標的是否為撤銷訴訟確定判決效力(既判力)所及,而屬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9款所定起訴不合法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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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4-19
  • 更新日期:112-05-04
  •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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