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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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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上字第688號判決(回復所有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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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之法律爭議:土地法第12條規定:「(第1項)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第2項)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私有土地之所有權因土地法第12條第1項之原因而視為消滅,嗣浮覆回復原狀,並經經濟部公告劃出河川區域以外,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所有權是否自此時起自動回復或須申請核准始得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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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2-25
  • 更新日期:110-09-15
  •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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