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大學所屬教師因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事由,經教評會決議予以解聘,並依同條第2項議決1年不得聘任為教師,經公立大學報請教育部核准後,通知該教師。教師認學校之解聘不合法,應對學校提起何種類型行政訴訟?又公立大學就其教師經教評會議決1年不得聘任為教師,於報請教育部核准後,將之通知教師,教師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應以學校或教育部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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