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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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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上字第1165號(有關教育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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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委任其上級機關(按,本件係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法制人員為其訴訟代理人,是否符合行政訴訟第49條第2項第3款規定:「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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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9-21
  • 更新日期:112-10-03
  •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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