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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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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是否就無法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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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96年8月15日修正施行之行政訴訟制度係採有償主義。但倘若當事人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則當事人合法權益將因而無法獲得伸張,顯非修正行政
       訴訟法之本意。故行政訴訟法仿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設訴訟救助之規定,
       以維護其權益。
二、又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當事
       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
       行免付訴訟費用。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惟當事人就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之事由應向行政法院予以釋明(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參照)。
  因此,當事人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主管機
  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書、國稅局出具之財產資料及所得之證明等)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其經法院裁定准許後,即得進行訴訟程序。
三、訴訟救助僅在使受救助之一造暫緩繳納訴訟費用而為訴訟行為(行政訴訟
  法第103條),因此,受救助之當事人如經裁判敗訴而應負擔訴訟費用者,
       仍有繳納訴訟費用之義務。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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