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 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 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因此,原告起訴後未繳納裁判費,經審 判長定期命補繳後,而未於期限內補繳,該起訴即難認為合法,行政法院即會 以裁定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