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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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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可否請求影印訴訟卷宗之資料及聲請交付錄音之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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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6條規定,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
  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
  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行政法
       院裁定許可。因此,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或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並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者),自得隨時以書狀聲請閱
       覽卷宗。
二、當事人得以聲請書狀向承辦股聲請閱覽卷宗及開庭錄音光碟,並於指定時
  間至本院閱卷室閱卷,卷宗內除不得閱覽部分外均得閱覽、影印(酌收影
  印費用A4紙張新臺幣2元,A3紙張新臺幣3元)。另聲請交付錄音光碟,須
  先預納每片新臺幣50元工本費,法院於燒錄完竣後,通知聲請人至閱卷室
  領取,或預納郵資由本院寄送。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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