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送達文書方式為何?另寄存送達,是否以領取時為送達時?
一、依行政訴訟法所定送達方法,有下列五種:
(一)直接送達(第71、76條)
(二)補充送達(第72條)
(三)寄存送達(第73條)
(四)留置送達(第74條)
(五)公示送達(第81條)
二、送達不能依直接送達或補充送達之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
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
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
或其他適當之處所,其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者,亦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
之郵務機構,此種送達方式謂之「寄存送達」(行政訴訟法第73條)。又
文書經依法為寄存送達者,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至應受送
達人如於寄存送達發生效力前領取寄存文書者,應以實際領取之時為送
達之時。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文書科